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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鑑定是法律上的空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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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鑑定是法律上的空白點
“親子鑑定問題,我們國家目前尚無任何法律來認可或規範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個空白點。”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侯利宏副研究員在接受時訊記者採訪時開宗明義談了她的看法。
  
  侯利宏介紹說,從法理上說,親子關係屬於親屬法律關係,而從大系來講,屬於民事法律關係。而我國的民法體系中,除了《民法通則》,只有《婚姻法》、《繼承法》等單行條文,對於親屬關係,並沒有單行的《親屬法》來規範。
  
  儘管如此,還是有學者沿着這些蛛絲馬跡就親子關係問題做了一些研究,並就此展開了討論,但目前只能說是限於學術層面的探討,不能指導現實中的司法實踐。
  
 一、鑑定結果不能作爲法定證據。
  
  由於鑑定結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證據屬性,所以這個問題首先要擺在證據的角度來看。從現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訴訟法律來看,沒有條文或權威司法解釋表明親子鑑定可以作爲法定的證據來使用。
  
  換句話來說,我們平時接觸的證明材料有很多種,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認可並由司法機關指定的鑑定機構作出的證明材料,而且是與案件審理相關的證明材料,纔有可能作爲法定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說,親子鑑定的效力只能是體現在倫理道德層面,還上升不到法律層面。對於一個家庭而言,這就意味着你自己確信你與某個家庭成員確實沒有血緣關係,然後你做出某種倫理層面的舉動,比如不再承認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於法律關係而言,絲毫沒有意義。
  
 二、無法與財產的法律關係相比照
  
  侯女士介紹說,有些學者比照財產法律關係上的“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來研究“一個人撫養非親生子女”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但在現實中,這似乎也面臨着許多尷尬。
  
  “無因管理”,是一個人面臨他人財產遭受危險爲儘量減少損失而主動替別人管理財產的行爲。如果他爲此付出了一定代價,財產的真正主人在受返還後應該給予一定補償。但把它用於撫養非親生子女問題上的尷尬之處在於,首先對象是人不是物,關於人的危險處境和損失大小怎麼衡量?其次,撫養非親生子女的人,往往是事先並不知道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那麼,“主動”二字就根本談不上。
  
  “不當得利”,是一個人意外獲得本屬他人的財產而長期佔有並使用、收益的行爲。如果他因此而收益,返還真正主人後要向人家支付一定的補償。同樣,這裏首先遭遇的尷尬也是對象是人不是物;其次,長期“佔有”別人的孩子的事實存在的基礎上,“使用、收益”又從何談起呢?如果真要算細賬的話,到底是撫養者從孩子身上獲得的多呢,還是他爲孩子付出的多呢?
  
  所以,不能把上述二者的法律後果推加到非親生子女的問題上。還有,這位倒黴的父親所遭受的精神創傷,又怎麼衡量呢?
  
  三、有婚外子女不能證明不忠實
  
  新《婚姻法》中有關於夫妻互相有忠實的義務的規定,但是,一方有了“婚外”子女,能作爲其“不忠實”的證據嗎?從情理上說,這是理所當然的。但從法理上說,未經法律認可的證據,是不能作數的。
  
  《婚姻法》關於“不忠實”的考量依據,主要是夫妻一方在外與他人長期同居並有共同生活的要件來判斷的,也就是俗稱的“包二奶”、“養漢子”等行爲。至於在保持家庭關係的條件下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所生子女,能否作爲“不忠實”的依據,《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所以也就不能簡單劃等號。
  
  侯女士介紹說,社會各界還有各種推理,想按特殊侵權來看待這個問題。但是,首先的一個難題是,誰侵誰的權?有人說,生了他人孩子的妻子侵了丈夫的權,或者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侵了撫養孩子的那個父親的權,還有人說是撫養孩子的父親侵了親生父親的權,孩子的親生父母侵了孩子的權。怎麼說,都有怎麼說的道理,但依據的都是情理,並不是法理。法律不認可這其中的任何一種,那麼任何一種就都不能成立。
  
  總之,親子鑑定及其產生的法律後果,目前在我國法律上是一個明顯的空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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