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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協議”讓人覺得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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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協議”讓人覺得不安全


據報道,開封某小學要求家長和學校簽訂一份《安全協議》,協議中規定:“學生在校期間攀高、攀爬滑梯扶手、在校打架等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家長及學生負責,學校無責。”

這不禁讓人想起醫院在爲病人做手術前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病人的家屬要簽字!原因很簡單,手術過程中有很多東西是連醫生自己都無法全部預知的,而那些無法預知的事情一旦發生,可能會對手術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甚至威脅到病人的生命。總之一句話:手術是要冒風險的,如果家屬和病人都同意做,那就簽字!

“安全協議”讓人覺得不安全

醫院這樣的做法是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的,要手術就要冒風險,誰都知道這個理兒!可這理兒一讓大家接受,於是就有人動起腦子來借鑑了,例如上面說到的那所學校,也弄了一個《安全協議》,其中暗含的意味分明就是在說:“你孩子要接受教育嗎?要接受那就簽了這合同,往後即便是在學校出了什麼事也與我無關!”可憐的家長們在對於孩子的未來這一問題上,絲毫不會比對待家裏有人開刀來得怠慢,沒法子,那就籤吧!

醫生給病人開刀,那是爲了救人!只不過人命關天,需要那一道法律所允許並且提倡的手續而已,病人家屬在簽了字以後,醫生們同樣會盡最大的力量救人!反過來想一下這學校《安全協議》的用意或初衷,爲了救人是肯定談不上的,似乎也不太可能是爲了教育孩子,如果教育孩子,那就讓人搞不懂究竟是在教育孩子們學會自己承擔責任,還是學校在以身做則地教育孩子們如何逃避責任!一個成年的7尺男兒在超市裏摔一跤,超市還要負上相當的責任才行呢!那麼對於那些只有10來歲還正在讀書的小學生們,學校準備讓他們對自己負多大的責任?再想一下,這《安全協議》簽過之後,學校在對待孩子們的“安全”方面是也會像醫生做手術那樣全力以赴,還是意味着學校和老師們免除了後患從此可以高枕無憂了呢?

我國現行《教育法》第29條第3款明文規定:“維護受教育者和教師的合法權益。”這裏我們應該着重強調學生合法權益的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包括很多方面,如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以及與其特殊身份相適應的相關權利。在學校與學生的關係中,學生處於弱勢地位,所以學校更應恪盡職守,在自己的權利範圍內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這理當成爲學校的一種義務。同時,我國現行的《義務教育法》第24條也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因此,學校對於學生而言,不僅僅是學生獲取知識的載體,更是保障學生各項合法權益、承擔義務和責任的主體,作爲學校是不能也無法憑藉《安全協議》來推脫責任以求矇混過關的。作爲學校,與其是想着怎麼樣可以推卸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還不如在如何才能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安全保障上多下點功夫吧!

一紙《安全協議》,只能讓人更加覺得孩子在這學校裏讀書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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