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教教職人員出家的;
(二)在同一學校或者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的;
(三)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四)名字中含有國務院公佈的《通用規範漢字表》以外的字;
(五)依法被收養或者收養關係變更的;
(六)父母離婚、再婚的;
(七)有其他正當理由的。
佛教教職人員還俗的,可以恢復出家前使用的名字。
申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申請變更名字的,應當經監護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