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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姦殺幼女:如何保護受害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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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5日,廣東茂名信宜市池洞鎮嶺砥村公雷村小組村民黃英羣回憶起孫女馮彬燕時,失聲痛哭,雙手猛捶胸口,大喊法院判決不公。

少年姦殺幼女:如何保護受害幼童

2010年4月26日,在嶺砥村,一個年僅7歲的小女孩在上學途中被同村村民林江勇綁走並強姦,兩天後,虛弱的小女孩被再次強姦,並被丟在一口深達20米的枯井中,因此死亡。據悉,這是犯人林江勇第二次逞惡了。那麼是什麼縱容了這起姦殺幼女案,又該如何保護受害兒童?

2010年底,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林江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此判決引來了許多嶺砥村村民的不滿,嶺砥村委會在有數百村民簽名、要求嚴懲林江勇的請願書上蓋章表示支持。

目前,離開人世1年多的馮彬燕仍躺在信宜市人民醫院舊院的太平間內。馮彬燕的爺爺馮有全稱:“罪犯得不到嚴懲,我絕不會同意火化。”

今年初,茂名市人民檢察院以茂名市中院一審判決量刑不當爲由,提起抗訴。

  初犯:姦淫幼女500元私了

“如果2009年初村幹部沒有主持調解林江勇強姦幼女羅麗軍(化名)案,馮彬燕可能就不會遇害。”嶺砥村有村民如此推測。

1990年8月出生的林江勇讀到小學二年級就輟學了。“我平時經常看色情影碟,內心有很強的性慾,又沒女朋友。”林江勇在接受審問時如是供述。

2009年4月的一天上午,林江勇竄到公雷村林德福屋背路段,把放學路過此處的羅麗軍(7歲)拖到附近山洞實施姦淫。大約10分鐘後,林江勇離開。

當天中午,羅麗軍的奶奶周容(化名)在村口見到了從洞中逃出來的孫女。羅麗軍向其哭訴了事情的經過。

隨後,周容帶着羅麗軍找到嶺砥村幹部葉信生等人。一位嶺砥村幹部稱,應雙方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羅麗軍年幼,事情傳揚出去對其今後生活不利,於是村裏對此事進行了調解。嶺砥村委會把林江勇家交來的500元賠償金轉交給了羅家,並要求林江勇寫下“不會再犯”的保證書。

事發10多天後,周容帶羅麗軍到鎮衛生院檢查,結果顯示羅麗軍“子宮發炎、子宮膜破”。

  再犯:拘禁幼女先奸後殺

然而,僅僅1年之後,林江勇便再次伸出魔爪。

2010年4月26日中午,天下着雨,林江勇見到同村女孩馮彬燕撐着紅色雨傘獨自行走在上學路上,覺得有機可乘。林江勇把馮拖到一間舊屋裏,對其實施了強姦。

據林江勇供述,案發前他已留意馮彬燕好幾天,發現其與奶奶一起生活。據悉,馮彬燕父親因生病去世,母親隨後改嫁。

實施強姦後,林江勇綁住馮彬燕的手腳,並塞上嘴,將其關在屋內。第3天中午,林江勇回到舊屋,並再次與馮彬燕發生關係,“(由於身體虛弱)馮彬燕這次已經沒有反抗能力。”林江勇供述稱。

由於害怕事情敗露,林江勇隨後把馮彬燕丟進一口深達20米的枯井,並用水泥板把井口蓋住。林江勇回到屋內,把帶有血跡的布和捆綁過馮手腳的布、鞋帶等拿到屋後面的山洞裏,燒掉了帶有血跡的布條。法醫鑑定顯示,馮彬燕系因高墮致內臟、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

2010年4月28日,馮彬燕的家屬到池洞派出所報案。5月4日,林江勇被刑事拘留。5月14日,信宜市公安局對其執行逮捕。

嶺砥村支書告訴南方農村報記者:“剛評上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村裏就發生強姦殺人案,讓人臉上無光。”2010年1月,嶺砥村被評爲第四批“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是茂名市唯一獲此殊榮的村莊。

 判決:強姦殺人罪名成立

2010年11月16日,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林江勇涉嫌強姦殺人一案。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林江勇於2009年4月和2010年4月26日,分別對年僅7歲的羅麗軍和馮彬燕實施強姦,並把馮丟進枯井致其死亡。

茂名市人民檢察院認爲,林江勇無視國家法律,強姦並致1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有全、黃英羣請求判令林江勇賠償其經濟損失148383.5元(其中死亡賠償金127996元,喪葬費20387.5元)。

林江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對馮彬燕家屬進行賠償。但他辯稱,在兩起強姦案中,他都沒有插入被害人的陰道。

茂名市中院經審理認爲,林江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已構成強姦罪;同時,林江勇因害怕事情敗露而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造成1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認爲,林江勇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該犯罪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觸即構成既遂,林江勇此前的供述和被害人羅麗軍的陳述證實二人有性器官的接觸,足可認定強姦事實。

判決書稱:“林江勇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同時判決林江勇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有全、黃英羣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58526.1元,賠償款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日內付清。

馮有全、黃英羣對此判決表示不滿。2010年12月28日,馮有全請求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對林江勇強姦、故意殺人一案一審判決提出抗訴。2011年1月4日,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在《抗訴請求答覆書》中稱:“經審查,本院認爲一審判決量刑不當,決定抗訴。”

11月5日,馮有全向南方農村報記者稱,案發至今,林江勇沒有向其道歉,也沒有支付賠償。2011年5月,馮有全進京上訪,隨後被接回。池洞鎮政府送給其1包大米,並讓其申請300元的一次性困難補助,要求其不要再上訪。

2011年6月,嶺砥村數百村民在請求嚴懲林江勇的請願書上簽名,嶺砥村委會蓋上公章表示支持。嶺砥村一位村幹部說,村委會對於村民的請願有同感,“認爲判得太輕。”

案發後,當地鎮村幹部曾給馮有全做工作,希望其同意火化馮彬燕的遺體,但遭到拒絕。

 源頭上,幼童需要全方位的保護,免於性侵害

有統計顯示,幼女被性侵害的惡性案件越來越多。據全國婦聯來信來訪的數據顯示:全國各地投訴“兒童性侵犯”的個案,1997年下半年爲135件,1998年爲2948件,1999年爲3619件,2000年爲3081件,且近年來呈逐步上升趨勢。其中,農村的性侵害幼女案高發;爲了孩子名聲而選擇私了的性侵害案非常多。

另一方面,從實施犯罪的主體來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是兩大羣體。老年人主要是通過猥褻“不懂事”的兒童來滿足自己的性幻想,許多未成年人則缺乏管教,被父母長期“放養”,受到色情信息或者體內酒精的麻痹,去性侵害幼女。如何保護幼女,如何讓這些老人和未成年人得到法治教育和學會疏導性幻想,這就是非常重大的社會議題,需要普法、需要監管、需要輔導。

  避免受害幼女遭受二次傷害的制度應該儘快建立

社會有責任保護強姦案的受害者不受到二次傷害,被強姦的幼女更應該得到很好的保護。只有這樣,家長們才能夠沒有顧慮地報案。遺憾的是,目前不要說對幼女,就算對被強姦的大人也沒有足夠的司法保護和社會保護機制。

在香港地區,有一張針對兒童性侵害發生過後的集家長、政府社工、警員、教師、醫務人員等於一體的高效運轉團隊的保護網絡。在接受調查前,社工會告訴兒童及其家人,接下來將發生什麼,爲什麼要這麼做。調查時,每一名受害兒童,都由這些受過專門訓練、具有兒童心理專業知識背景的社工和警員進行詢問和記錄。爲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受傷害,法律規定,孩子不需要連續不斷地遭到詢問,第一次詢問過程的電視錄像就可作爲證據在各個程序中加以運用,而且孩子不用直接出庭作證。孩子在接受調查中有家長、政府社工、教師、醫務人員陪伴,以克服孩子的不適和恐懼感。

  父母應給予兒童起碼的性教育知識

當然,這其中最重要的是家長怎麼做。西方國家的一系列研究顯示,兒童性侵犯受害者中佔20%至40%的人,沒有出現性侵犯所帶來的精神症狀。而修復創傷的關鍵,則是受害兒童能否從家庭成員,特別是父母那裏獲得更多支持。許多案例也表明,如果家長能夠多關心幼童,教給兒童起碼的性知識,兒童被性侵害的可能性就小很多。

其實,除了制度建設而外,社會上的每一位公民的作爲都能有助於保護受害者,華盛頓市全國法律健康研究所(NIMH)下屬的強姦預防和控制中心就曾經提出過幾個原則,普通人能做的包括:1.接受被害人、提供感情支持;2.像對待普通人一樣對待被害人;3.對強姦的真實性不做判斷;4.將被害人與強姦的事情分開。當然,這個法則可以針對所有被強姦的受害人,而不光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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