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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出生的嬰兒出生證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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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出生的嬰兒(鄭州市車、船、飛機和其他急產出生的),1996年1月1日以後,在鄭州市所屬縣(市、區)內特殊情況出生嬰兒,由各縣(市、區)衛生局審查,並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在非戶籍常住地生育的,除《辦法》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還須提供嬰兒出生地村委會(居委會)的旁證證明。

特殊情況下出生的嬰兒出生證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