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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新生兒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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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新生嬰兒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其父、母應在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辦理報嬰兒出生戶口登記。

(一)中國公民在國內出生的子女年內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所需材料:

1、出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以後在醫療機構外出生的子女,憑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補籤的《出生醫學證明》);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如離婚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協議);

3、生父母爲單位集體戶口的,提供單位同意落戶證明,可在單位集體戶辦理報出生戶口登記(父母一方爲本地居民戶的,應隨本地居民落戶)

4、高等院校學生已婚生育的,隨父母有地方戶口的一方或隨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戶,(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的,提供有關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父母一方爲非高等院校集體戶的,經該單位同意出具證明後,隨其單位集體戶落戶。

5、生父母均爲非高等院校單位集體戶的,經單位同意出具證明後,可隨父母一方在單位集體戶落戶。

(二)生父母均爲現役軍人的年內新生嬰兒,可在部隊所在地派出所單獨落戶,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戶。

所需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生父母所在部隊證明;

3、軍官證、居民身份證、申請人書面申請;

4、結婚證(如離婚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協議)。

5、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的,提供有關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三)父母雙方失蹤、死亡的,可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順序監護人落戶。

所需材料:

1、法院對其父母認定失蹤的證明或派出所死亡註銷戶口證明;

2、順序監護人親屬關係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出生醫學證明》

(四)父母在高寒、邊遠地區工作、野外勘探作業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申報嬰兒出生登記的,本着自願的原則可按監護人資格順序隨其他親屬落戶。

所需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單位證明;

3、順序監護人親屬關係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石家莊新生兒出生登記

(五)被收養的兒童年內落戶,要持有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派出所覈實相關材料,上報分、縣(市)公安局覈准後,辦理報出生戶口落戶。

所需材料:

1、收養人書面申請;

2、收養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單親收養除外);

3、收養登記證;

4、《解決疑難戶口落戶表》一式兩份。

(六)出國人員在國外生育子女,要求回國內落戶的。

所需材料:

1、出生所在國簽發的出生證明(留存複印件)及經過公證的出生證明翻譯件;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如離婚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協議)

3、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留存複印件)。

(七)非婚生嬰兒年內申報出生登記的。

所需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親生父母書面非婚生育聲明;

3、落戶方戶口本、居民身份證。

(八)跨年度補報往年出生的。

所需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

2、父母書面申請;

3、父、母一方戶口本、居民身份證;

4、結婚證(如離婚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協議);

5、《解決疑難戶口落戶表》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