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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盜竊手機領刑10年案二審撤銷原判 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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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日從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鄭州中院)獲悉,備受關注的“保姆盜竊手機案”已被鄭州中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保姆盜竊手機領刑10年案二審撤銷原判 發回重審

2012年6月14日,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審理張某某盜竊一案宣判後,被告人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鄭州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鄭州中院審理認爲,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審刑事裁定書已於2012年7月1日送達被告人張某某。

鄭州中院趙永純副院長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一審原判在以下方面認定事實不清:(1)被告人對所盜竊的手機價值是否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2)涉案手機的價值鑑定問題,對本案的準確處理起着重要作用,一審對此未充分質證,有必要重新質證;(3)對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以上問題,對準確認定本案事實、正確量刑均有重要影響,依法發回原審法院進一步審理查明。

對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及相關責任人,鄭州中院將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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