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新生嬰兒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其父、母應在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辦理報嬰兒出生戶口登記。
所需材料:
1、出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以後在醫療機構外出生的子女,憑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補籤的《出生醫學證明》);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如離婚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協議);
3、生父母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提供單位同意落戶證明,可在單位集體戶辦理報出生戶口登記(父母一方為本地居民戶的,應隨本地居民落戶)
4、高等院校學生已婚生育的,隨父母有地方戶口的一方或隨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戶,(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的,提供有關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父母一方為非高等院校集體戶的,經該單位同意出具證明後,隨其單位集體戶落戶。
5、生父母均為非高等院校單位集體戶的,經單位同意出具證明後,可隨父母一方在單位集體戶落戶。
所需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生父母所在部隊證明;
3、軍官證、居民身份證、申請人書面申請;
4、結婚證(如離婚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協議)。
5、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的,提供有關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所需材料:
1、法院對其父母認定失蹤的證明或派出所死亡登出戶口證明;
2、順序監護人親屬關係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出生醫學證明》
所需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單位證明;
3、順序監護人親屬關係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所需材料:
1、收養人書面申請;
2、收養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單親收養除外);
3、收養登記證;
4、《解決疑難戶口落戶表》一式兩份。
所需材料:
1、出生所在國簽發的出生證明(留存影印件)及經過公證的出生證明翻譯件;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如離婚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協議)
3、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留存影印件)。
所需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親生父母書面非婚生育宣告;
3、落戶方戶口本、居民身份證。
所需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
2、父母書面申請;
3、父、母一方戶口本、居民身份證;
4、結婚證(如離婚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協議);
5、《解決疑難戶口落戶表》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