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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要將自閉症放在精神殘疾的類別下?

來源:育兒百科谷    閱讀: 3.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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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BBC的一篇評論文章中,克勞迪婭•哈蒙德(Claudia Hammond)撰寫的《揭開精神病與暴力關係的謬誤》中明確得出:精神病人並沒有比普通人更具有暴力、更具有威脅性。點擊回看☞《沒有觸犯法律的人,都不應該被當作“監管”對象》

既然精神病人並沒有比普通人更具暴力行爲,那自閉症爲什麼會分在精神殘疾?自閉症歸在精神類殘疾是否合理?自閉症應該單列殘疾障礙嗎?

爲什麼要將自閉症放在精神殘疾的類別下?

自閉症是2006年由中國殘聯將其歸類在精神殘疾類別之下,之前有智力障礙者按照智力障礙歸類在智力殘疾類別之下,沒有智力障礙者沒有歸入殘疾。國內將殘疾分爲六類,包括肢體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

爲什麼要將自閉症放在精神殘疾的類別下?

爲何要將自閉症放在精神殘疾的類別下?

我個人認爲這個歸類在現行的情況下更爲合適,因爲在六類殘疾中與之相關的有智力殘疾、語言殘疾、精神殘疾,如果歸到智力殘疾之下,那麼部分智力處於正常水平的個體就不能評爲殘疾,如果評爲言語殘疾,那些沒有言語障礙的人又被排除在殘疾之外。

但是自閉症具有明顯的功能障礙,甚至許多智力正常或語言正常者都在生活適應能力上有困難,不能評爲殘疾勢必就剝奪了這部分人獲得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的權利。

另外,自閉症屬於神經精神發育障礙,在疾病歸類上是歸入精神疾病的範圍,這包括在美國精神病學會制定的“精神障礙診斷和統計手冊(DSM)”、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國際疾病分類(ICD)”、中華醫學會制定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CCMD)”以及各國的疾病分類標準都是這樣處理的。

所以國家殘聯將其納入殘疾而放在精神殘疾下是完全合理的。

在現有殘疾評估標準下

將自閉症放在精神殘疾類別下是最合適的

在醫學上,精神障礙分爲輕性和重性,抑鬱症、焦慮症、強迫症、神經衰弱、多動症、交流障礙、智力障礙等屬於輕性精神障礙,或者稱爲心理障礙。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器質性精神障礙等有明顯精神混亂的屬於重性精神障礙,也就是一般大衆所認爲的“精神病”。

國家殘聯制定的殘疾評定標準的精神殘疾定義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由於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爲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按照這個標準,各種重性精神障礙與自閉症都符合定義,當然可能部分輕度的高功能孤獨譜系障礙可能不被納入。

所以在現行的殘疾評估標準下,自閉症放在精神殘疾類別下是最合適的,除非將其單獨列出。

自閉症患者的攻擊性

至於現行精神疾病的管理問題是出於重性精神障礙者有肇事攻擊性特點所考慮,而部分自閉症者也有攻擊性傷人行爲的可能性,我們也見過一些父母向我們展示他們的身體受到自閉症兒女攻擊受傷的情形

家長質疑自閉症的殘疾歸類和按照精神障礙來管理的問題完全可以理解,作爲政府相關部門應該重視。

我覺得首先是要倡導社會對自閉症及精神障礙者的接納,消除大衆對精神障礙的污名化及歧視,這是社會文明的體現。

第二是如果將自閉症按照精神障礙管理時要與一般精神障礙有所區別,由醫生等相關的專業人員進行評估後進行區別管理。例如的確有攻擊性或肇事可能性者納入管理對象,對於大多數風險很低的人士就不要納入管理對象之中。

第三是相關人員在進行登記管理時要與家長進行有效溝通,取得家長的理解和配合。第四是,中殘聯和公安機關要針對家長的訴求,從有利於家長接受和有利於自閉症人士權利維護的角度做出適當的政策修改。

劉增榮|把自閉症單列爲殘疾障礙其實沒有多大意義

劉增榮

臺灣自閉症基金會執行長

在臺灣,也是把自閉症患者歸到精神障礙的類別裏,不管是DSM-5(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或者是ICF(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都是歸到精神類別的,符合國際標準。

很多家長和相關人士希望把自閉症單列爲一個殘疾障礙,這是國際趨勢,不過我個人的看法,認爲這沒有多大的意義。

因爲目前在精神殘疾類別裏,對於各個精神殘疾包括自閉症都有它的診斷標準,家長可能還不夠清楚比較細的分類狀況,所以提出將自閉症單列,我覺得應該去了解更多精神殘疾類的診斷內容。因爲精神類別是一個大類,下面還細分有其他精神障礙如抑鬱症、躁鬱症等,每一個障礙類別又都有它的診斷標準,所以我認爲將自閉症分到精神障礙裏,沒有什麼問題。

爲什麼要將自閉症放在精神殘疾的類別下?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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