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雅平 通訊員 玉音
今報鄭州訊3歲的李某在幼兒園被老師罰站,昨天,李某的父母狀告幼兒園,要求賠償精神
損失費等共計2萬餘元。昨天,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據瞭解,2007年9月,3歲的男孩李某被家人送到某幼兒園。
入托後,幼兒園將本應入小班的李某安排在中班,由於年齡小,李某適應不了中班的作息時間,老師就對李某採取關黑櫃子、不讓
午睡、罰站等一系列措施進行體罰,導致李某受到驚嚇,引起發燒、嘔吐、怕黑,到最後發展到怕見老師,不敢去幼兒園。經醫生診斷,李某的症狀屬於創傷後應激性
障礙。
李某的家人認爲,這件事給李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故要求幼兒園賠償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