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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奶粉新規徵求意見有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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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做好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起草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標籤規範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穩定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嬰兒配方乳粉產品名稱不應包含“

總則

爲規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標籤管理,依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本指導原則。

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是指依附於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如有說明書的,參照本指導原則執行。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應與產品配方註冊內容一致,應真實規範、科學準確、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虛假、誇大或者絕對化語言。

本指導原則適用於規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標籤。

申請人應對其提供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嬰幼兒奶粉新規徵求意見有這些內容!

標籤的內容要求

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上應當標註用於識別嬰幼兒配方乳粉特徵及安全警示等的產品信息、企業信息、使用信息、貯存條件等。

(一)嬰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包括產品名稱、配料表、營養成分表、規格、註冊號、產品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信息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使用規範的漢字。“規範的漢字”指《通用規範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字母、圖形、符號等。申請註冊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還可標註英文名稱,英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有對應關係。

商品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不應包含下列內容:

(1)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如“金裝” “超級”“升級”“博士”“冠軍”“天才”等;

(2)涉及預防、治療、保健功能的詞語,如“寶康”“貝健”“優護”等;

(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聰明”“貝聰”“益生菌”等;

(4)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金字塔”“金皇后” “名門貴族”等;

(5)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如“心護”等;

(6)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如“體智佳”“親體”“母愛”等。

同一系列不同適用月齡的產品,其商品名稱應相同或相似。商標用於商品名稱的應符合商品名稱命名規定。

通用名稱根據產品適用月齡應爲“嬰兒配方乳(奶)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奶)粉(6—12月齡,2段)”、“幼兒配方乳(奶)粉(12—36月齡,3段)”。

2. 配料表

配料表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的要求及有關規定。

3. 營養成分表

營養成分表應當與申請註冊的內容及順序一致,並按照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可選擇性成分等類別分類列出。

營養成分表應當按照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標示,可同時標示每100mL中的含量。

營養成分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規定的順序列出。GB 10765和GB 10767規定之外的,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等規定的順序列出。

4. 產品規格

單件獨立銷售包裝的規格等同於淨含量的,只需標註淨含量,可不另外標示規格。獨立銷售包裝中含多個獨立包裝時,銷售包裝需標示淨含量和規格。

5. 產品標準

企業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

6. 註冊號

應當爲《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證書》上載明的註冊號,如國食注字YPXXXXXXXX。

7. 生產日期

生產日期指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8. 保質期

指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二)企業信息包括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如有)、聯繫方式,標註的企業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企業名稱與地址

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

2. 生產許可證編號

已獲生產許可的,應標註生產許可證編號。

3.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應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繫方式。聯繫方式至少標示以下內容中的一項:電話(熱線電話、售後電話或銷售電話)、傳真、網絡(如微信號、二維碼、電子郵箱)聯繫方式等。

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還應標註原產國(地區),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已獲得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的,應當標註註冊編號。

(三)使用信息應當包括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標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配製指導說明及圖解,必要時可標示容器開啓方法。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於100cm²或產品質量小於100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指導(提示)說明應該對不當配製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四)註明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有必要,註明開封后的貯存條件。如果開封后的產品不易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特別提示。

(五)嬰兒配方乳粉標籤中應標明:“對於0—6月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六)如標註生乳、原料乳粉來源的,應當如實標註具體來源地或者來源國。

(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籤還應當標註按照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需要標明的其他事項或信息。

嬰幼兒奶粉新規徵求意見有這些內容! 第2張


標籤的形式要求

(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籤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於辨認和識讀。

(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籤應當使用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公佈的規範化漢字,需要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應當與漢字內容有直接對應關係(商標、進口食品的製造者和地址除外),書寫準確,且字體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三)標籤上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四)標籤的主要展示版面應標註產品名稱、規格、註冊號,可標註已註冊商標。

產品名稱字體顏色與相應的淺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強烈反差。

通用名稱應當醒目、顯著,通用名稱不得分開標註,字體、字號及顏色應保持一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上二分之一範圍內顯著位置標出。

商品名稱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體面積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稱字號小於通用名稱。

使用除商品名稱以外的已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面積(矩形法)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體面積的四分之一,且小於商品名稱面積,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如標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標註在標籤的邊角。

註冊號標註應清晰易識別,不同包裝規格的淨含量“XXXg”應顯著。

(五)標籤標註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當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順序標註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註,應註明日期標註順序。

(六)同一企業相同配方產品標籤的內容、格式及顏色應一致。

(七)計量單位應當採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版面面積和包裝表面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嬰幼兒奶粉新規徵求意見有這些內容! 第3張

標籤的禁止性要求

標籤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一)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對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在產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虛假、誇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內容;

(六)原料來源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 “進口原料”“原生態奶源”“無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七)與產品配方註冊內容不一致的聲稱;

(八)使用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九)標註產品廣告和企業宣傳等內容;

(十)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嬰幼兒奶粉新規徵求意見有這些內容! 第4張

其他要求

(一)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當根據產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實標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製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使用的乳製品原料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時,應當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佔比例。

(二)申請人需要提交註冊產品配方的所有包裝規格產品的標籤、說明書樣稿。產品標籤和說明書中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籤和說明書。有標籤但無說明書的,應註明。

(三)申請產品標籤和說明書樣稿中,需預留並標註生產許可證編號(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編號)、產品配方註冊號、生產日期、代理商信息等,具體內容可用“XXX”代替,許可或上市生產後,按具體內容標註。

(四)標籤標註內容包括產品信息、企業信息、使用信息、貯存條件及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需要標明或可以標明的其他事項或信息。可選擇標註用於產品追溯、提醒或警示、產品售後服務的內容。

(五)標籤、說明書中涉及的聲稱應當提交與產品配方註冊的內容一致性的說明及有效可靠證實材料,如申請人完成的嬰幼兒餵養試驗,試驗設計應科學合理,遵循隨機、對照、雙盲原則,試驗的樣本數應符合統計學要求,研究結果應客觀、真實,能充分說明聲稱內容。

(六)申請註冊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的文字除漢字外,外文如爲英文以外的文字,註冊時產品名稱還應翻譯爲英文。標籤涉及的外文內容需提供經公證的翻譯件及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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