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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常在“懷孕期間”受到不公待遇,賠償的標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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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命的到來本應充滿甜蜜和喜悅,但不少職場女性卻因此多了煩憂,比如很多公司會以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工作或者不利於工作爲由,認爲該職工沒能提供正常的勞動,對其進行降薪、架空,甚至辭退等操作,那麼,公司無故辭退孕…

原標題:職場女性常在“懷孕期間”受到不公待遇,賠償的標準什麼?

職場對於女性來說,有時候確實很殘忍,因爲要面對結婚生子這個階段,所以會受到很多不公平的待遇。新生命的到來本應充滿甜蜜和喜悅,但不少職場女性卻因此多了煩憂,比如很多公司會以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工作或者不利於工作爲由,認爲該職工沒能提供正常的勞動,對其進行降薪、架空,甚至辭退等操作,那麼,公司無故辭退孕婦是否違法?賠償標準又是什麼呢?

職場女性常在“懷孕期間”受到不公待遇,賠償的標準什麼?

公司辭退孕婦違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對懷孕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該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因此,如果懷孕職工受到了公司增加工作量等極爲不公的對待,必須進行合理維權。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性職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婦女在孕產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辭退孕婦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爲,被辭退的孕婦可以依據勞動法要求賠償。

職場女性常在“懷孕期間”受到不公待遇,賠償的標準什麼? 第2張

公司辭退孕婦的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孕婦的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作年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孕期職工無故被辭退的話,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且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特定情形辭退孕婦無需賠償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公司也是可以合法辭退孕婦的。當懷孕的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情形之一,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懷孕勞動者是否存在以上規定情形,需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方可辭退。否則公司仍屬違法辭退孕婦,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來對孕婦作出賠償。

職場女性常在“懷孕期間”受到不公待遇,賠償的標準什麼? 第3張

以上是關於公司無故辭退孕婦的最新賠償標準相關規定,無故辭退孕婦意味着企業要承擔更高的賠償金額。女性在職場生存本就不易,如果對待孕婦再不加以有力的保護,積極維護其合法權益,那麼職場生育歧視勢必會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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