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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試點銷售嬰兒奶粉條件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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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關於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藥店申請成爲試點單位應當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規定的條件,並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藥店試點銷售嬰兒奶粉條件公佈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關於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明確對藥店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企業自願原則,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條件要求和程序,實施許可。

這份通知指出,藥店申請成爲試點單位應當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規定的條件,並同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無因經營假冒僞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二是具備專區專櫃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三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

通知明確,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實施專項審覈許可,並納入日常監管;要監督已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的藥店實行專櫃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應當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櫃檯、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並在銷售櫃檯、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櫃提示牌,提示牌應採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藥店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籤標註的儲存條件,並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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